
在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划分是一个重要考点。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这意味着行政法规不能超越法律设定的框架,只能在已有法律授权的基础上进行细化。
同样,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更为受限,它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这种层级分明的设定体系确保了行政许可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需要注意的是,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虽然也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其权限更加有限。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某部法律设定了施工许可制度,行政法规可以就该许可的实施程序、申请材料等作出具体规定,但不能增设新的许可种类。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不能超出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范围。
理解这些权限划分,对于准备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对行政许可制度的整体把握,也是分析具体案例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建造师避免因许可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