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实践中,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许可是常见做法,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件:
- 法定依据:委托必须在委托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 公告义务: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 禁止转委托: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在责任承担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受委托机关则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许可,超出委托范围的行为无效。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委托关系不透明,导致申请人难以判断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例如,某市住建局将施工许可审批权委托给区住建局,但未依法公告,就可能引发行政纠纷。二级建造师在办理此类许可时,应当注意核实受托机关的权限来源。
从考试角度看,这一知识点通常会结合案例考查:一是判断委托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分析责任主体认定。考生需特别注意委托不同于授权——授权组织是以自己名义实施许可,而受托机关必须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
此外,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还涉及后续监管问题。委托机关不能因委托而免除监管职责,如发现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许可,应当及时纠正。对建造师而言,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在执业过程中准确识别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