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2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以下行政强制职权:
1. 现场检查权
执法人员有权进入任何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可调阅工程资料、安全台账,并询问相关人员。2023年某隧道施工事故中,正是通过调取项目部的安全检查记录锁定了违规证据。
2. 行政纠正权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纠正或限期整改。如发现高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执法人员有权立即中止作业。
3. 隐患处置权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可责令撤出作业人员、暂停施工。2024年杭州某工地因深基坑支护不达标被责令停工15天,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方可复工。
4. 查封扣押权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违法危险品可直接查封或扣押。如某建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被当场查封,并处20万元罚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书面文书。企业如对强制措施有异议,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近期颁布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更明确要求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既保障执法权威,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行政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