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若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关闭。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逃避监管排放(如利用渗井、暗管、伪造监测数据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更为严格。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都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能被责令拆除或关闭。
建筑企业应特别注意,水污染防治是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根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相关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建议建筑企业:
施工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定期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体系
加强员工环保法律培训
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明确规定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标准,建筑企业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环保法规,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