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因此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 证件查验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核实执业资格的真实性。
- 文件调阅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相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检查执业活动的合规性。
- 询问调查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了解执业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 纠正处理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立即纠正,并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主管部门的监管分工: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专业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地方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监管注意事项:
- 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监管权力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阻挠。
典型案例:
某省住建厅在对某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项目经理未按规定保管执业印章,导致印章被他人冒用。主管部门立即要求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注册建造师必须妥善保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这些重要执业证件。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