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是高频考点。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无效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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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瑕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例如,施工单位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工程纠纷仲裁条款即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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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事项不可仲裁: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纠纷,以及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纠纷)不得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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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缺失:未同时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项核心要素的协议无效。实务中常见错误是仅约定「争议提交仲裁」但未明确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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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违法:口头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中若仅有口头补充仲裁约定,将不被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使主合同因违法被认定无效(如无资质的承包合同),其中仲裁条款仍可能有效。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显示,某EPC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双方约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条款依然有效。
考试易错点提示:
- 「视为无效」不等于「当然无效」,需经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工程款结算争议,但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可能涉及劳动仲裁优先
- 涉外工程约定境外仲裁的,需注意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特别规定
建议考生结合《民法典》第147-151条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系统掌握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多维判断标准。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