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学习笔记 > 民法

学霸课堂笔记:民法第十章《担保物权》重难点总结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2-06-10 17:31:45

民法第十章担保物权中,法考大纲列出的考试内容有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的竞合共五节内容。

其中,抵押权的设立规则,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规则,特殊抵押权的特别规则,动产质权、权利质权设立规则,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消极条件,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需熟悉并能够运用。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冲突为重点内容。

一、担保物权知识点概述

抵押权.png

二、担保冲突重难点总结
担保竞存(共同担保)

类型

需掌握的问题

“物保”+“物保”

(共同物保)

一、各物保人的责任顺序

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债权人有权选择任一物保行使,或共同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被行使之后,该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同时享有债务人所提供担保物上的担保物权

第三人物保+第三人物保:债权人有行使担保物权的自由;内部关系——物保人的追偿权,包括物保人内部的追偿权(追偿权1),物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2)。

二、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效果

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优先权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②第三人物保+第三人物保(未考过)

“物保”+“人保”

(混合担保)

物保由债务人提供:

先实现担保物权,后实现保证担保

☟ ☟

担保物权依法(非因债权人原因)消灭的,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或在物上代位物之外承担保证责任。

☟ ☟

担保物权因债权人放弃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保证人可在物保范围内免责。

“人保”+“人保”

(共同保证)

共三种情形:

(1)约定,按份共同保证;

(2)未约定/约定,连带共同保证;

(3)未约定,分别同时保证。

与第三人共同物保的处理规则相同。

担保竞合

一、抵押权竞合处理规则

(1)超级抵押权优先于其他,超级抵押权之间依登记

(2)普通抵押权依登记:顺位排序以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

(3)抵押权顺位排序变更:未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插入模块

二、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1、原则上,留置权最优先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登记抵押权与质押权,无固定顺序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3、公式总结: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价款优先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三、法考民法老师推荐

民法在法考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选择一位合适的民法授课老师非常重要。这里给大家推荐233网校的民法主讲老师——陈飞。

报考关注:法考报名时间】【报考条件】【报名照片免费处理

备考资料:包邮免费送纸质教辅】【2021-2018年法考真题答案

报班学习:书+课+题三位一体、主客观题全面提升,233网校助你硬核取证>>

加学霸君好友进备考群
享专业报考答疑>>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lxq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