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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环境资源法知识点: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233网校 2019年7月8日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1、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概念:

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概念:

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3、环境责任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概念:

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其核心内容:“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

损害者付费,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利用者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开发者保护,是指开发环境资源者,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破坏者恢复,是指因开发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负有恢复整治的责任。

4、环境民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概念: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

5、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概念:

是指正确处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与保护、改善活动的关系的指导原则,是处理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四种主要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开发关系、利用关系、保护关系和改善关系)应该遵循的原则,是调整各种环境行为内部关系的原则,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思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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