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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之二:债权人将虚构的债权转让,应如何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2月23日

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之二:债权人将虚构的债权转让,应如何处理?

(善意保理人优先保护) 

——来源233网校陈飞老师

(一)立法

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二)条文解析

1、立法原因

在一些案件中,作为保理合同标的的应收账款债权,属于虚构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贸易合同,虚构应收账款债权,并以该虚构的债权为标的,向保理商转让,以获得保理商的付款。

对于这样的现象,应如何认识,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草案)第 763 条,即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2、本条理解

本条具有很强的实务性,法考命题很容易。依据本条规定,具体理解如下。

如果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并且将该虚构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保理合同的标的,转让给保理人的,将产生以下效果:

第一,保理人可以主张保理合同有效。 第二,对保理人而言,虚构的债权有效。

①保理人有权以该虚构的债权额度,向该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清偿。(虚债当真)

②必须是保理人明知虚构事实时,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任才能拒绝向保理人清偿。

③保理人是否明知虚构应收账款,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④即使保理人因为有重大过失而没有知道该应收账款是虚构的,债务人对保理人仍负清偿义务。

这个细节有点难度,具体解释如下:

例如 1

小帆公司将与甲银行订立保理合同,小帆公司希望将自己对小德公司的 800 万货款债权转让给甲银行。但事实上,这 800 万债权,有一部分是虚构而成。

甲银行派自己的员工小斌,到小德公司的仓库作尽职调查,查看小帆公司与小德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小帆公司对小德公司的供货是否真实,800万元的债权是否真实。

小斌在清点仓库存货的时候,没太注意,就草草作出结论,认为合同真实,供货真实, 债权真实。小德公司也在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小帆公司对自己有 800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但实际上,小帆公司对小德公司的供货,仅值 300万元,小帆公司展示给甲银行的自己与小德公司之间的供货合同,是小帆公司变造而成。

之后,小帆公司与甲银行顺利订立了保理合同,小帆公司将该虚假的 800 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甲银行,甲银行向小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 600 万元。

之后,甲银行向小德公司主张 800万元债务的清偿,遭到小德公司的拒绝。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依据民法典(草案)第 763 条规定,小德公司应向甲银行清偿 800 万元。

本案中,甲银行的工作人员小斌虽然有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但甲银行并不明知应收账款是虚构的,因此,债务人小德公司对甲银行负 800万元的清偿义务。

3、本条案例模型

针对本条,可以下述案例模型予以具体理解。

案例 2:

甲乙两公司虚构买卖合同,虚构甲公司为出卖人,乙公司为买受人,虚构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买卖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 1000万元。甲公司与保理商丙公司约定,甲公司将该 1000万元的债权以 800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不知情,予以受让。

之后,该 1000万元债权所显示的清偿期届满。丙公司向乙公司主张清偿。乙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该债权属于虚构债权,其不应负清偿义务。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图表 1:虚构债权并订立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示意图

image.png

【分析】

本案处理思路,具体如下:

由于丙公司不知道甲乙两公司虚构买卖合同,并虚构 1000万元债权,因此,丙公司有

权依上述规定向债务人乙公司主张清偿该 1000万元债务。即,乙公司有义务向丙清偿该 1000

万元债务。

(三)本条规定的延伸结论

实际上,本条仍有一些问题并未规定。但对案件处理有很大影响,本文予以扼要阐明。

1、善意保理人有权撤销保理合同

如果保理人在善意不知情的情形下,与虚构应收账款的债权人订立保理合同的,该保理合同可以理解为,虚构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欺诈,骗取保理人资金。因此,有如下结论:(民法总则第 148条)

(1)保理人有权以订立合同时受到欺诈为由,撤销该保理合同。

(2)合同一经撤销,保理人有权请求虚构债权人将获得的资金及利息予以返还。(保 理人与虚构债权人互负返还义务)

2、如果善意保理人选择债务人清偿的,后续处理方案如下

如果善意保理人不选择撤销该保理合同,而是选择依民法典(草案)的本条规定,向债务人追偿的,则有如下后续结论:

(1)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当依虚构的金额,向保理人清偿该债务。(虚债当真)

(2)虚构债务人向保理人清偿该虚构金额之后,有权依其与虚构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内部约定,或者依不当得利,向虚构的债权人追偿。

3、保理人为恶意时的处理方案

如果保理人在恶意知情的情形下,与虚构应收账款的债权人订立保理合同的,该保理合同可以理解为,双方通谋的虚伪表示。(民法总则第 146条)

其法律效果如下:

(1)当事人的保理合同,可以通过解释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定性为借款合同。

(2)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可以理解为担保人。

案件依贷款及担保案件处理即可。

(四)、相关参考法条

民法总则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233网校陈飞老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陈飞老师<试听课程>

主讲课程:民法

授课特点:考点把握到位,不拖泥带水;重大理论与疑难制度讲解细致又点石成金;案例吐故纳新,形象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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