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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之三:通知债务人,形成明保理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2月24日

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之三:通知债务人,形成明保理

——来源于233网校陈飞老师

保理合同虽然涉及债权让与,但与一般的债权让与仍有区别。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四条就对保理中债权让与的生效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在法考客观卷中考查的概率可能不会太高,在法考主观卷中却有较大的考查空间,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的通知权】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民法典(草案)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让与中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债务人明知该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除外。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规范解读

根据以上立法,可以得出以下具体结论。

1、债权人,保理人均可以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1)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原则上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已经移转给保理人。【民法典(草案)第546条】

(2)同时,保理人也有权通知债务人,债权已经移转给保理人。【民法典(草案)第764条】

2、通知债务人,才能对抗债务人。

(1)无论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还是保理人通知债务人,只有通知债务人之后,债权让与才对债务人生效,才能对抗债务人。

(2)所谓对抗债务人,是指受让人,保理人才能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否则,不行。【民法典(草案)第546条】

3、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保理合同(让与协议)的效力(有效)。

如果只有债权让与协议或者保理合同,但没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协议和保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即,仍然有效。

4、保理人行使通知权时的显名义务。

保理人通知债务人的,保理人应当表明自己的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凭证包括,生效的保理合同,保理人的营业执照等。

(三)扩展理解

1、理解明保理与暗保理

让与债权,并且通知债务人的,是明保理。

让与债权,但不通知债务人的,是暗保理。

在暗保理中,保理人难以与买家(债务人)进行接触,因此,保理人对于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有效核查。因为,交易记录、基础合同、发货凭证、验收凭证等文件,均主要依赖于卖家提供。

2、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效力

(1)结论:债权转让登记不能产生法定的对抗债务人的效力。

第一,应收账款转让,即使在一些系统中进行了债权转让登记,也不能发生法定的对抗效力。即,债权转让登记,并不发生强制性的对抗效力,并不能发生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第二,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登记,但可以对抗没有登记以及登记在后的保理人。

(2)说明。

我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商务部,建立了一些信用体系信息化平台,以便于当事人查询有关动产债权的权利状况。如果当事人仅仅在上述平台进行了债权转让的变更登记,而没有就债权转让实际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仍然不能对抗债务人。

3、仅仅通知回款账户变更,并不是明保理

(1)保理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应当明确记载,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已经实际发生转让,转让给保理人。

(2)如果保理人没有这种明确的表述,只是通知债务人回款账户变更,变更为保理人的账户,这并不能视为完成了通知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权让与,不能产生对抗债务人的效力。

4、应收账款让与通知的具体内容

(1)对于具体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应当包括,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以及支付方式等全部要件。

(2)对于概括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上述应收账款的细节信息可能无法完全知道,只要就能够知道的具体内容通知债务人即可。

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233网校陈飞老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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