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客观题卷二 > 卷二模拟题

2022年法考民法《技术开发合同》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2-07-20 09:09:56

攻克考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刷题!从备考到考试都离不开做题,考前刻意训练自己的做题思路和做题时间,做好充分的准备,考场上才能得心应手。一起来完成今日的刷题打卡吧:

插入模块
1课程:2022年法考『备考冲刺』,报班学习更有保障,8大讲师授课硬核取证>>
2资料:0元免费领内部《精编讲义纸质教辅,包邮寄送、精简应试、冲刺必备>>
★法考APP推荐:233网校APP法考必备APP,下载刷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秘制酱油的技术秘密成果,对于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方法均未有相关约定。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双方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己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

B.甲公司可以普通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但需将由此获得的收益与乙公司平分

C.若乙公司将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丁公司,该转让合同效力待定

D.双方必须约定明确该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归属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86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故选项A、D错误。

《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故选项B错误,C正确。

2、甲、乙合作开发某产品,双方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未作约定。产品开发出来后如果就该产品申请专利,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 .专利申请权为甲、乙共有,但甲若转让,乙在同等条件下得优先受偿

B .若甲放弃专利申请权,乙得单独申请

C .即使甲取得专利权,乙要免费实施该专利也要支付费用

D .若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得单独申请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依《民法典》第86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故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

3、甲、乙合作开发了一技术秘密成果(双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开发成功后,甲、乙就该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发生争执(因事前未作明确约定)。丙获知该技术秘密后,谎称己有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给不知情的丁使用。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些?

A.甲有权不经乙同意,自己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乙

B.乙有权不经甲同意,许可他人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甲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构成共同侵权

D.丁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但应当向甲、乙支付合理使用费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861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故AB选项错误。 

《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民法典八百五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因丁系善意受让人,故丁与丙不构成共同侵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4、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3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技术成果,甲研究所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由于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但刘某无权获得报酬

B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且刘某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

C .如果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研究所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D .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859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虽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人刘某,但甲研究所仍应支付报酬,这是它的合同义务。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CD选项正确。由此也可以看出,除了甲负有合同义务之外,甲研究所应支付报酬的正当性基础还在于:刘某获得专利授权后,甲享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法考课程免费试听!0基础硬核取证!

由浅入深,精简应试→稳步锁分,直达取证

报考关注:[法考主观题报名时间][法考报考信息查询]

备考资料:[免费领《内部讲义》包邮][法考备考资料免费下载]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