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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民法《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2-06-28 08:57:25

2022年法考民法《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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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

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

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刘冰先交付首期房款,任霞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刘冰再交付二期房款,任霞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以任霞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刘冰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任霞未向刘冰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刘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2、银行甲与某软件销售企业乙签订了一份软件许可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银行提供某套软件500个并发用户数的永久使用许可,许可使用的起始日为2015年1月1日,甲银行验收合格后再付款。乙企业按时供货,甲银行验收时发现,该授权许可的并发用户数只有300个,不能满足甲银行的运营需要。基于上述情况,甲银行可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

A.先履行抗辩权

B.违约责任请求权

C.不安抗辩权

D.合同解除权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问题。如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功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A项正确,顺序履行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本题中乙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故甲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项正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C项错误,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该题中乙已经履行了合同,只是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D项正确,《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题干中已经交代“该授权许可的并发用户数只有300个,不能满足甲银行的运营需要”,因此银行可以享有法定解除权。 故正确选项为ABD。

3、郭某经营大米批发生意,肖某是郭某的供货商。2018年10月,郭某与肖某达成了1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约定肖某于2018年11月1日前发货,郭某于货到3天内付款。2018年11月10日,郭某收到大米发现大米的种类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于是一直未付款。11月15日,肖某电话联系郭某,要求郭某履行付款义务。关于郭某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郭某得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

B.郭某得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C.郭某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D.郭某得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付款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原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本题中合同约定为先交货,后付款,现肖某交付的大米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故郭某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B正确,ACD错误。

4、甲工程公司向乙涂料销售公司采购工程用防腐涂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交付的涂料经验收合格后付款。乙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涂料,甲公司验收发现涂料防腐性能不达标,无法使用,遂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因项目紧急,甲公司只得从其他公司另行高价购买涂料。就此引起纠纷。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可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B.甲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C.甲公司可以涂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向甲公司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D.上述三种权利可并用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抗辩权、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的适用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先交货物、后付款。乙公司交付的涂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根本不能使用,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甲公司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由于该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甲公司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根据《民法典》第525条,第526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对于这三种权利,从性质上加以分析,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请求权的功能是弥补损失;解除权的功能是终止合同关系。故这三种权利不存在选择适用的问题,可以并用。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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