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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民法《赠与合同》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2-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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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的女儿考入某市的一所大学,甲托朋友乙抽空代为照顾,乙非常尽心,甲感动之余决定将珍藏的两瓶葡萄酒赠与乙,乙欣然应允。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甲不交付葡萄酒,乙无权要求其交付

B.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可以在葡萄酒尚未交付前撤销赠与

C.如果后来乙并没有尽心照顾甲的女儿,无论葡萄酒是否交付,甲均可以撤销赠与

D.如果甲已交付一瓶葡萄酒,则甲撤销赠与时有权请求乙返还该瓶葡萄酒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本案情形并不属于657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类型。因此,若甲不交付葡萄酒,乙无权请求甲交付。故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移交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选项B正确。本题中,甲在决定赠与乙葡萄酒时并未声明乙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甲的女儿尽到照顾义务,乙对甲的女儿的照顾是基于甲之前的委托,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交后,甲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故选项C错误。《民法典》第665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但是本案并非663条规定的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形,甲撤销赠与时无权请求乙返还已交付的葡萄酒。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2、周某搬家时,见邻居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于是搬家前将自己家的旧冰箱送给郑某,并告诉郑某该冰箱用了11年了,但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该冰箱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某的大部分财产。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周某赠送的冰箱发生故障导致郑某财产损失,周某应赔偿郑某损失

B.周末已明确告知冰箱的实际情况,周某无需承担责任

C.周某赠送冰箱时未要求郑某承担义务,周某无需承担责任

D.如果周某明知冰箱有问题而故意不告知,周某应当赔偿郑某损失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赠与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1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故本题答案为BCD。

3、甲是乙的闺蜜,2018年甲因购买彩票获得了一笔不菲的奖金,决定送给乙一台价值2万元的钢琴作为礼物,乙欣然接受。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无论甲是否交付钢琴,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均已成立

B.如果甲尚未交付钢琴,则甲可以随时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C.如果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且甲尚未交付钢琴,甲仍然可以随时反悔

D.如果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且甲反悔,则乙有权请求甲交付钢琴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问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为乙已经接受甲的赠与意思,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故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选项A正确。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因为钢琴还未交付,则甲享有任意撤销权,故选项B正确。但是,如果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则甲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故选项C错误。

《民法典》第660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甲反悔,则乙有权请求甲交付钢琴。故选项D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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