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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快速记忆(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421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故意;对作战造成危害。
第422条……………………………隐瞒、谎报军情罪 同上
拒传、假传军令罪 同上
第423条……………………………投降罪 后为敌人效劳的,加重处罚。
第424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425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战时加重
犯罪主体为部队的指挥人员、正在值班、值勤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严重后果。
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战时从重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
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严重后果;故意。
第428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同上
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参战部队指挥人员;重大损失。
第430条……………………………军人叛逃罪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第431条 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2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情节严重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同上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勾结敌人,加重处罚。
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第435条……………………………逃离部队罪 情节严重;战时犯的,加重处罚。
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437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严重后果;过失。
第438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按照127条规定处罚。
第439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不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442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情节严重
第443条……………………………虐待部属罪 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犯罪主体是对救护伤病军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在战场上;情节恶劣。
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446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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