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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快速记忆(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本罪和225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90条 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首要分子(重罚)和积极参加者
聚众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对于聚众扰乱活动情节不够严重程度和一般参与者,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同上右,严重损失。
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首要分子,情节严重。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同上
第292条 第1款…………………聚众斗殴罪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致人轻伤的,本罪;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多次聚众斗殴的;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④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侵害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致人轻伤的,仍构成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逐、拦截妇女并强制猥亵、侮辱的,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第294条 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犯罪主体为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纵容的意思是不履行其特定的职责;仅仅知情不报不属于纵容;纵容与共犯不同。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对方是否接受了传授或是否按传授的方法去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传授和教唆行为各自独立,应当构成本罪和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拒不解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公共场合,故意。
第300条 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利用迷信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他人的,故意杀人罪;奸淫妇女的,强奸罪;诈骗钱财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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