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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1日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机关活动的领域时很广泛的,但这里不包括行政组织系统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按照行政组织原则处理内部事务的行为,即内部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身份和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所进行的行为,即民事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以及政府的名义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为,即政治行为。这里所谓行政行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采取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程序、手段等实施的行为是羁束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对行为的范围、方式等留有一定幅度和余地,可以斟酌、选择的行为是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和后果的行为是要式行为;不要求某种必须的方式,只需口头表示就可以生效的行为是非要式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必须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为之的行为是依职权的行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为是应申请的行为,又称被动或者手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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