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一>卷一真题

司法考试刑法2002年-2009年单选题真题解析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9月23日
导读: 02年到09年八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全部试题(含08年缓考地区试卷),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经济法、国际三法、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十二个部分,题目按照年份排列,并根据最新立法进行解析。
  (2008年·四川)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
  A.补正解释
  B.当然解释
  C.反对解释 考试大论坛
  D.缩小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所谓的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1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答案D是正确的。
  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重大立功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定义。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类。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此外,有的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虽然其在供述时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是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的精神,也可以视为特别自首。也有观点认为,对此可直接认定为一般自首。但是不管学界对此如何争议,其属于自首是没有争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
  3.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③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④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关于上段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错误,其他正确
  B.第②句错误,其他正确
  C.第③句错误,其他正确 来源:
  D.第④句错误,其他正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性别、国籍也能成为特殊身份。例如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正犯,外国人不能成为中国刑法上背叛国家罪的正犯。首要分子不属于特殊身份,而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作用。例如黑社会、恐怖组织的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均是在犯罪过程中获得的地位,与构成该罪的主体资格要求无关。
  4.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
  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本题中,甲意图采用勒死的方式杀害乙,行为对象乙没有错误,只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发生了错误,即乙不是被勒死,而是在甲实施杀人后因为分尸而导致乙的死亡。在此种情况下,甲有杀害乙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最后导致了乙死亡的客观情况,因此,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关于期待可能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与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具有故意、过失的人,也可能没有期待可能性
  B.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之所以不以重婚罪论处,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D.身无分文的乞丐盗窃他人财物得以维持生存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答案:D
  解析: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的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排除责任),而且还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选项A正确地表达了期待可能性与故意或过失之间的关系,即有故意或过失未必具有期待可能性。选项B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选项C也是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适例,选项D则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排除成立盗窃罪。
  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D.甲、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了两个知识点,一是刑法中的打击错误;二是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甲、乙误把小孩当作兔子打死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处理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二是无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但是,本题题干中没有给出甲乙是否存在过失的相关信息,而是从另外一个知识点也考查对甲乙的处理。即从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中来考查对甲乙的处理。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可知,小孩的死亡是甲乙所致,但是,到底属于甲乙哪个人的行为所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任何一个人导致小孩死亡的话,只能认定甲乙都无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7.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答案:A
  解析:《刑法》第347条第5款,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因此,A项说法正确。
  主犯、从犯的区分标准是在犯罪过程中起作用的大小,作用大的是主犯,作用小的是从犯。《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因此,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因此,B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且吸食、注射毒品不是犯罪行为,不可能成立该行为之教唆犯。因此,C项说法错误。
  传授犯罪方法时可能同时有教唆行为,发生竞合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因此,D项说法错误。
  8.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
  答案:C
  解析: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从刑法理论上讲,适用“教唆”的前提,是不属于任何正犯行为。若行为人有正犯行为(实行犯)则排斥教唆的适用。因此,A项说法错误。
  实行犯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人,其可能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其中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都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因此,B的说法错误。
  对于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因此,C的说法正确。
  首先,间接正犯与另外一方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他们之间不成立共犯;其次,间接正犯不一定都是实行犯,例如: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犯罪的时候,教唆者就属于间接正犯,但教唆者不是实行犯。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9.律师赵某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某公司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意见。赵某在接受该公司的10万元财物之后,提供了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导致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该公司取得上市资格,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受贿罪
  B.《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C.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显然赵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入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而本题中,赵某是为公司谋取利益。不构成该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受贿罪。因此,B项说法错误。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赵某作为律师,故意为该公司提供虚假法律意见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因此,C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刑法》第229条规定,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成立结果加重犯,直接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以及杀人、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不得宣告缓刑 来源:
  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C.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答案:C
  解析:《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可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但不能有新的犯罪,而且不能被发现其还有判决宣告以前犯下的没有被判决的犯罪行为,否则就不算考验合格,就要继续执行刑罚。因此,B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C项说法正确。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可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的数罪并罚属于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不存在减去已执行刑期的问题,因为缓刑视同原判刑罚实际没有被执行。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1.刘某利用到国外旅游的机会,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若干发自用,并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刘某得知丁某欲搞一支枪抢银行,即与丁某协商,以1万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丁某。丁某使用该手枪抢劫银行时被抓获。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B.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实行并罚 考试大论坛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实行并罚
  答案:C
  解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本罪只能由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单位构成。其他人员、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构成本罪。因此,刘某不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排除BD.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刘某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另外,刘某与丁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应当数罪并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2.个体工商户乙欠缴营业税15万元,当税务人员上门征收税款时,乙组织甲等多人进行暴力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抗拒缴纳,其中甲出手最狠,将一名税务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偷税罪
  B.抗税罪
  C.故意伤害罪
  D.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3.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对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B.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C.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D.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答案:A
  解析:甲点燃蜡烛是为了照明,没有放火的意思,但意识到可能引起火灾而不将其放稳就外出吃饭,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的情况,因此属于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就保险诈骗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4.甲以从事杂技表演的名义欺骗多名农村儿童。儿童均信以为真,便随甲进城。甲将这些儿童带至大城市,利用儿童从事乞讨活动。其间,甲曾与儿童的家属电话联系,称小孩生活得很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
  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征得了儿童家长的同意,不成立犯罪
  答案:B
  解析:拐骗儿童罪是指使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甲“欺骗儿童”随其进城,成立拐骗儿童罪。
  组织儿童乞讨罪是指暴力、威胁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本罪要以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为要件,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看,行为人只是用来“欺骗”的方式,而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因此,不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5.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诈骗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D.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C
  解析:甲以欺骗方法使乙脱离对自己财物的占有,而后窃取,是盗窃。甲欺骗乙脱离财物的占有之时就存在非法占有乙财物的意图,排除侵占。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6.甲在8楼阳台上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价值3万元)甩到了楼下。甲立即让儿子在楼上盯着,自己跑下楼去拣镯子。路过此处的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在甲到来之前捡起镯子迅速逃离现场。甲经多方询查后找到乙,但乙否认捡到金镯子。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夺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本题中,乙在捡到的金镯子之时,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虽然有对遗失物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是,并不存在窃取和公开夺取的意图。因此,排除盗窃罪与抢夺罪。在甲找到乙要求返还时,乙拒不承认且拒不返还。因此,构成侵占罪。

相关推荐:

司法考试2002年-2009年法制史单项选择题真题解析 多项选择题

2002年-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经济法单选题 多项选择题 不定项及客观题

2002年-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宪法单选题 多项选择题 不定项及客观题

2002年-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理学单选题 多项选择题 不定项及客观题

更多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站点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最新试题!

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