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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客观题卷二《商法》真题汇编(四)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1月14日

1、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真题】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选项A、B错误。《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可知,设立分公司应当申领营业执照。并且,分公司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C错误。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应由该公司自行决定。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4真题】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选项A、C、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条件作出规定,也可以直接规定禁止继承股东资格。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时,原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

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据此可知,董事长等高管身份不属于继承范围。

3、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真题】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或合伙人的知情权。

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可知,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

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据此可知,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但无权复制。

选项C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真题】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选项A错误。该股东决议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选项B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公司经营目前不存在“僵局”,丙的解散主张不成立。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股东会作出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决议,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选项D错误。题干中并未提到“丙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事实,因此以此为由解除其股东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5、唐宁是沃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之一,持有公司15%的股份。因公司未能上市,唐宁对沃运公司的发展前景担忧,欲将所持股份转让。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真题】

A、唐宁可要求沃运公司收购其股权

B、唐宁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

C、若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则唐宁的股份不得转让

D、若唐宁出让其股份,其他发起人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本案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故唐宁不可要求沃运公司收购其股权。

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据此可知,唐宁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

6、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真题】

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罗飞与王曼均为普通合伙人,他们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事务委托给罗飞执行后,王曼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而非无权执行合伙事务。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据此可知,兰艺咖啡店应先以其全部财产对陈某承担还款责任,不足的,由罗飞、王曼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据此可知,罗飞、王曼关于亏损承担的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因此,王曼亦应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王曼与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与兰艺咖啡店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

7、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真题】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可知,申请重整不要求必须附加投资人的投资承诺。

选项B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据此可知,重整程序是否启动,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裁定许可。

选项C错误。在债务人没有提出自行营业申请,或者其自行营业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仍然由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

选项D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8、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真题】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案中,汇票已由银行承兑,因此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公示催告期间,银行应当暂停支付,而不是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据此可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五悦公司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选项C正确。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仍由票据持有人享有。

选项D错误。公示催告期间,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9、申和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律规定,准备向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年度报告所应记载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真题】

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C、已发行股票情况,含持有股份最多的前二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0、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指定其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两个月后,甲突发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甲均未如实告知。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真题】

A、因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对甲可主张违约责任

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C、保险公司即使不解除保险合同,仍有权拒绝乙的保险金请求

D、保险公司虽可不必支付保险金,但须退还保险费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选项C、D错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据此可知,保险公司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的,才有权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若保险公司选择不解除保险合同的话,则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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