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二>卷二真题

司法考试客观题卷二《商法》真题汇编(七)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1月18日

1、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资比例为7:2: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初,为拓展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关于该增资程序的有效完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7真题】

A、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

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

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

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选项A、B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可知,增加注册资本,股东为认缴出资,且认缴比例没有限制。

选项C错误。注册资本为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7真题】

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

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

参考答案: ABC

参考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冒名者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不承担责任,意即冒名者是公司的股东,被冒名者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选项A、B说法错误。本题中,姚顺为被冒名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不能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也无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本题中,胡铭为冒名者,因股权出资尚未缴纳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应当由胡铭承担。

3、甲、乙、丙等拟以募集方式设立厚亿股份公司。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逐渐完成,现大股东甲准备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6真题】

A、厚亿公司的章程应在创立大会上通过

B、甲、乙、丙等出资的验资证明应由创立大会审核

C、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

D、设立厚亿公司的各种费用应由创立大会审核

参考答案: AD

参考解析:选项A、D正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该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据此可知,验资证明是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供的,无需创立大会审核。

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

4、星煌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董事长吴某就星煌公司向坤诚公司的投资之事准备召开董事会。因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且其中一名董事梁某的妻子又在坤诚公司任副董事长,有部分董事对此投资事宜表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真题】

A、梁某不应参加董事会表决

B、吴某可代梁某在董事会上表决

C、若参加董事会人数不足,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D、星煌公司不能投资于坤诚公司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本案中,董事梁某的妻子是坤诚公司的副董事长,故梁某与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坤诚公司有关联关系,其不得对该事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吴某也不得代梁某在董事会上就该事项表决。

选项C正确。若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选项D错误。星煌公司向坤诚公司投资,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情况,故只要董事会表决通过,星煌公司就可以向坤诚公司投资。

5、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真题】

A、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B、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C、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客户可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只不过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曾君、郭昌追偿。

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据此可知,曾君和郭昌应对该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6、A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5真题】

A、甲对A公司的债权虽未到期,仍可以申报

B、乙对A公司的债权因附有条件,故不能申报

C、丙对A公司的债权虽然诉讼未决,但丙仍可以申报

D、职工丁对A公司的伤残补助请求权,应予以申报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选项A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据此可知,未到期的债权,仍可申报。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伤残补助不必申报。

7、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4真题】

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参考答案: CD

参考解析:选项A错误。《破产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选项B错误。《破产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选项C、D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8、甲向乙购买原材料,为支付货款,甲向乙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丙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乙不慎将该汇票丢失,被丁拾到。乙立即向付款人丙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真题】

A、乙因丢失票据而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

B、乙在遗失汇票后,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

C、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了票据上的款项,则丙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乙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参考答案: BC

参考解析:选项A、D错误,选项B正确。《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乙丢失票据后并非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另外,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因此,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则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而非15日内)申请公示催告。

选项C正确。《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据此可知,付款人在接到支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9、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真题】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参考答案: A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的执行。

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据此可知,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六)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据此可知,既然都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那么让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就更没有问题了。

10、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真题】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选项C正确。《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选项D错误。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与连带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没有任何关系。

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课程全新上线,让你花最短的时间复习最精准的考点!为考试过关增加一份保障!点击加入>>

下载233网校APP——法考——题库——做题,包括章节练习、每日一练、模拟试卷、历年真题等,可随时随地刷题。【在线做题>>】【下载APP掌上刷题

1020518958189.png

相关推荐:

2020年法考报名时间备考交流群:826561625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真题(回忆版)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网友回忆总结)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