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二>卷二真题

2018年法考真题及答案客观卷二(考生回忆版2)

来源:233网校 2020年8月11日

11、2012 年 5 月 10 日,张楠(男)和李霞(女)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军。从 2013 年 2 月起二人感情不和,张楠前往深圳打工,并结识打工妹何芸。二人自 2015 年 2 月开始同居, 并生于一子张强。2016 年 1 月,张楠因病住院,于 2 月 1 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称:“死后将自己的所有遗产留给何芸。”但未注明年月日。2017 年 10 月,张楠去世。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示是错误的?

A.张楠的遗嘱无效,何芸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

B. 李霞有权继承张楠的遗产

C.张军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D.张强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遗嘱的效力和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 17 条第2 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题中,张楠的遗嘱因未注明年月日而无效。同时,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子女。 本题中,何芸并非张楠的配偶,因此,无权继承。李霞(配偶)、张军 (婚生子)和张强(非婚生子)均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 A、B、C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 项说法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2、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借期 2 年,欲以自己的房屋 1 套作担保,双方于 2018 年 6 月 1 日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乙一直催促甲办理抵押登记,均无效果。一月后,乙要求甲以自己 的汽车作抵押,双方于 2018 年 7 月 1 日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但一直未将汽车交付于乙。现因甲不能清偿到期欠款,乙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由于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

B.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于 2018 年 6 月 1 日成立并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C.甲既能就汽车设立抵押权,又能就汽车设立质押权

D.乙有权请求将甲的汽车拍卖,并就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区分原则、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设立和生效。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 187 条的规定,以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根据《物权法》第 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乙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但二者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故A 项错误,当选;B 项正确,不当选。 其次,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对于动产而言,既可以设立抵押权,又可以设立质押权。故 C 项正确,不当选。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 188 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 179 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 优先受偿。故 D 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

历年真题、核心考点干货笔记免费领取

300x180.png

13、2014 年 6 月 1 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 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 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 项考查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根据《民法总则》第 46 条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本题中,韩某乘坐MH360 飞机中途失事属于意外事件,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申请宣告韩某死亡,且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故 A 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 47 条的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依法满  2 年即可宣告死亡,至今已 4 年有余,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法院应当根据韩某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故 B 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死亡时间的确定。根据《民法总则》第 48 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题中,韩某因意  外事件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而非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故C  项错误,不当选。D.项考查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总则》第 49 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如韩某被通州区法院宣告死亡而实际上并未死亡的,其在被宣  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效力待定,也可能可撤销)。因 此,并非一定效力待定。故 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1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成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事业单位法人均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B.社会团体法人均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C.捐助法人均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D.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 项考查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总则》第 88 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 业单位法人资格。据此可知,基于历史原因,新旧区分,而非一律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故 A 项错误,不当选。B.项考查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总则》第 90 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 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据此可知,基于历史原因,新旧区分,而非一律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故  B 项错误, 不当选。 C.项考查捐助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总则》第 92 条第 1 款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据此可知,捐助法人均从登记之日  起取得法人资格。故C 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特别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总则》第 97 条的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据此可知,有  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需登记。故 D 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5、金某祖上为清朝八旗贵胄,家中有一块祖传清代玉佩。当地恶霸孟某甚是喜爱,多次上门求购,均被金某拒  绝。2015 年 2 月 1 日,孟某手下曹某带着二十名小弟再次来到金某家中, 扬言:“三日内不将玉佩卖给孟某,小心金某在某高中上学的女儿”。金某心生恐惧,次日主动以 5 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孟某。2017 年 3 月 2 日,女儿留学德国,金某再无后顾之忧,于 3 月 10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经查,玉佩实为赝品,市值仅 300 元, 金某对此不知情。孟某此时方知自己购买的玉佩乃赝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孟某不知曹某胁迫金某一事,金某无权请求撤销与孟某的玉佩买卖合同

B.孟某基于金某欺诈为由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C.金某基于受胁迫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因超过 1 年除斥期间而不予支持

D.孟某基于重大误解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至 2017 年 6 月 10 日届满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 项考查第三人的胁迫。根据《民法总则》第 150 条的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无论孟某是否知道曹某对金某  实施胁迫一事,均不影响金某请求撤销与孟某的买卖合同。故 A 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欺诈和重大误解的区别。根据《民通意见》第 68 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 71 条的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  误解。据此可知,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用一句话来概括:知假卖假构成欺诈,不知假卖假构成重大误解。本题中, 金某不知祖传玉佩为赝品,属于重大误解,而非欺诈。故 B  项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胁迫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第 15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题中,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为 2017 年 3 月 2 日,从此时开始起算 1 年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行权除斥期间至 2018 年 3 月 2 日。因此,法院应支持金某的撤销权。故C 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第 15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题中,孟某2017 年 3 月 10 日方知玉佩为赝品,除斥期间为 3 个月,即至 2017 年 6 月 10 日届满。故 D 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点击注册 >>领取法考新人礼包(海量必备学习资料+讲师课程免费试听+1200元购课优惠券)>>

16、2015 年 5 月 10 日甲公司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 年 5 月 10 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价款分 2 次付清”。2015 年 6 月 10 日,甲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以 400 万元出卖给韩某,双方约定 2016 年 5 月 6 日交房,交房后 10 天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6 年 5 月 10 日,甲公司未按约定与方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某得知甲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将房屋交付韩某使用,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甲公司与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B.如方某举证证明甲公司与韩某构成恶意串通,则甲公司与韩某的购房合同无效

C. 2016 年 5 月 6 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韩某承担

D.方某可以催告甲公司在 3 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的,方某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和合同解除权。 首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8 条的规定,《合同法》第 167 条第 1 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 3 次向出卖人支付。故 A 项错误,当选。 其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0 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 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故 B 项正确,不当选。 再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1 条第 2 款的规定,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 项正确,不当选。 最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5 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 D 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

17、曹某、孟某、刘某三人是司法考试的培训老师,利用业余时间共同完成一幅绘画作品 《从头再来》,他们的好朋友李某提供了一些创作上的建议,并提出在署名的时候最好把自己的名字署上,这样可以利用自己的知名度提高 作品的影响力,曹某、孟某、刘某三人一致同意。孟某提议要把这个作品公开发表,曹某说最好还是低调一些,自 己欣赏就可以了, 刘某则不置可否。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作品在招生现场进行了展览,结果被现场咨询报班的学员岳云鹏看中,出价 10000 元予以购买,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均表示同意。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一时引起热议。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应是作者

B.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同意李某在作品上署名,李某也表示同意,该署名行为合法

C.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该画发表的做法合法

D. 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的行为合法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 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由此可知,李某只是对 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并没有真正参与作品的创作,不是作者,A 选项错误,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 11 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由此可知,在作品上署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本题中,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和李某的约定违反法律的规定,B 选项说法错误, 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  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由此可知,对于合作作品的使用,只要不是转让著作财产权,合作作者可以单独决定对作品  的使用方式,依题意,C 项说法正确,当选。 《著作权法》第 18 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 权体现的是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是否允许他人上传到网上的控制权。 由此可知,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物权和著作展览权,但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将该作品上传到网 上。D 选项错误,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C。

18、甲创作歌曲《法考之路》,乙在某商业场合对其进行了演唱,丙公司将乙的演唱制成唱片, 丁酒店把该唱片买回后在酒店大厅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戊广播电台在《法考倒计时》栏目中进行了播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

B. 丙公司把乙的演唱制成唱片,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

C. 丁酒店在酒店大厅将该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

D.戊广播电台的播放行为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表演权、表演者权、播放者的义务。 根据《著作权法》第 37 条第 1 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知, A 选项正确。 根据 《著作权法》第 40 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 使用。 《著作权法》第 41 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利用他人的表演制成唱片,需要经过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同意并向其付费, 故 B 选项说法错误。 表演权,指的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第 37 条规定,需要经过词曲作者许可和付费,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故 C  选项说法错误。 《著作权法》第 44 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电台播放唱片,只需要向词曲作者付费,不需要许可。故 D 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A。

19、2018 年 5 月,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张某持有公司 8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持有公司 7%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张某认为甲公司 应当与乙公司合并,遂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  但因准备匆忙,在会议召开前五天才通知李某。股东会会议中持有公司  9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合并,3%表决权的股东反对,最终通过了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李某拒绝在决议上签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B.李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

C.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撤销该决议

D.如果李某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提起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该规定属于股东的意思自治,为合法有效的约定。 《公司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在内容上并无违法之处,因此,A 选项错误。《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解释(四)》第 4 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甲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未提前十天通知股东李某,属于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的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李某不可以因此撤销该决议,故C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 74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 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题中,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合并的决议,但李某并未对该决议投反对票,而是投了弃权票,不符合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条件,故李某无权要  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股权。所以 B 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四)》第 3 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  第三人。故 D 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D。

20、甲、乙、丙、丁、戊五人是昌盛有限公司股东,其中甲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1%;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2%;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17%,但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好友赵某实际出资,享受投资收益;丁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30%;戊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0%,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 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丙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C. 赵某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D.丁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 33 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  查阅。 《公司法解释(四)》第 9 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协议对股东的知情权进行实质剥夺。本题中,昌盛有限公司章程"实质性剥夺"了持股比例低于 5%的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查账权,该约定无效。因此,A  选项说法错误,甲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法解释(四)》第7  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的除外。 由此可知,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根据协议丙为名义股东,赵某为实际出资人,丙为公司真正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可以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而赵某作为实际投资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只能通过代 持协议享受投资收益,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只有股东们才享有的知情权,因此不享有查阅权。故 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对于公司的会计账簿,有限公司股东只能查阅,并不能复制。因此,D 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C。

编辑推荐:

2020年法考:锁定考试核心考点,一站式拔高提分!点击免费试听讲师课程>>

2020年法考大纲下载

新增必考:旧法vs民法典变动对比

新闻相关推荐.png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