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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5)

来源:233网校 2021-07-20 09:21:27

21、2016年7月,张某出资100万元,成立恒润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8月,张某又出资设立复星制衣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恒润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恒润公司可以和复星制衣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B、刘某可以张某为恒润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C、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D、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复星制衣厂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基础考点。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故恒润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复星制衣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均有权出资设立新的有限公司,成为其股东。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当不能证明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彼此独立的,该一人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B选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中,张某已经投资设立了恒润有限责任公司这个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公司,但可以再投资设立其他的企业类型,比如再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故C、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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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甲、乙、丙共同成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2017年甲向丁借款100万元,到期无法清偿。甲拟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对丁进行清偿,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合伙企业盈利对丁进行清偿

B、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为了避免债权人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协商代为清偿

D、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对外转让份额的,则视为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外转让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财产的强制执行,为重要考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甲向丁借款100万元,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当先用甲的自有财产来清偿,当甲的自有财产无法清偿其个人负债的,甲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盈利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不可以用来清偿个别合伙人的个人负债,故A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由此可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甲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B选项错误。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的特点,其他合伙人基于意思自治,自愿代为清偿,征得债权人丁的同意之后是可以的。故C选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此时应当依法为甲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其相应的财产份额,而不能视为其他合伙人同意其对外转让,因此,D选项错误。注意:此处不要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相混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23、甲是某有限公司的工人,2016年8月2日,甲因工伤住院治疗,久治未愈,期间医疗费用、护理费等一直由该公司垫付。2017年9月,该公司向甲支付10万元赔偿金后便不再垫付其后续的医疗费用。甲认为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过低,于2017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0万元。2017年11月,该公司经营不善,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管理人可以要求甲返还医疗费

B、对于该公司向甲支付的赔偿金,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

C、甲经过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D、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申请后,甲提起的诉讼应当中止审理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管理人撤销权,为重要考点。《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本题中,公司虽然为甲代垫了医疗费、护理费,并支付了10万元赔偿金,但其属于《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第(二)项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范畴,故不应当被撤销,B选项错误。管理人也当然无权要求其返还,A选项错误。AB选项错误。注意:此处不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撤销权。《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甲的债权属于劳动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C选项错误。《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由此可知,该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对该公司提起的诉讼尚未终结,应当依法予以中止,故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4、甲公司为支付向乙有限公司采购商品的款项,向乙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向丙银行办理了承兑。2018年6月乙又将该票据背书给丁公司,2018年7月丁公司办公楼失火,该张票据被烧毁灭失,仅剩其留档复印件。甲公司、乙公司均在该复印件上签章,以证明彼此间的交易情况。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银行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B、丁公司向丙银行出具票据复印件提示付款,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C、丁公司可凭票据复印件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D、丁公司可凭票据复印件向甲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票据丧失和补救,为基础考点。《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是设权证券和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在灭失之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救济。本题中,票据原件烧毁,票据复印件并不具有票据效力,丁公司无法依该复印件行使票据权利,故BCD项均认为票据复印件具有票据效力,都是错误的看法,不选。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5、甲为妻子乙投保了以其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子小甲为受益人。甲投保时并未征得乙同意,但在后来保险公司回访时,乙称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已知情且对保险金额予以认可。2017年甲与乙离婚,小甲由乙抚养。2017年12月,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乙与小甲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归甲所有

B、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归小甲的继承人

C、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归乙的继承人

D、因投保时未征得乙同意,故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保险金的继承,为重要考点。《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本题中,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乙与受益人小甲均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应推测受益人小甲先死,保险金由被保险人乙的继承人依法继承。故AB选项错误,C项正确。《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本题中,乙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回访时承认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已知情且对保险金额予以认可,可以视为对死亡险合同在订立后进行追认,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有责任给付保险金。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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