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客观题卷二 > 卷二真题

2018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1)

来源:233网校 2021-07-19 10:02:07

1、某大师带着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参加电视台节目,说没人能做出更高的。主持人问如果有人做出来了呢?大师说做出来,就把自己之前的作品赠送给他。大师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邀请观众做见证。节目播出后,有人做出了5层镂空作品。关于某大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显失公平的合同

B、戏谑行为

C、赠与合同,大师可随时撤销

D、悬赏广告,大师应交付作品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戏谑行为与真实意思表示的区分,为重要考点。本题中大师的行为构成戏谑行为还是悬赏广告存在争议:观点一:某大师的行为构成戏谑行为。意思表示由两部分三要素组成,两部分即内心意思(内部/主观)和表示行为(外部/客观)。其中,内心意思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三个要素;而表示(外部客观)即表示行为一个要素。戏谑行为,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或真意保留,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戏谑行为人通常没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属于典型的内心意思缺乏,即不存在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因此,戏谑行为因内心意思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本题中,某大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戏谑行为,其内心并不存在将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赠与他人的表示意思,亦不存在与他人形成赠与合同的效果意思。因此,因意思的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此种观点,故B项正确,当选。因不存在意思表示,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赠与合同、悬赏广告等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无从谈起。故A、C、D项错误,不当选观点二:某大师的行为构成悬赏广告。某大师在电视节目上称,如有人能制作出5层镂空作品,就将自己的作品赠送给他,且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且邀请观众做了见证。采用以广告声明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该大师的声明,虽对大师无利益可言,然而他以“单方允诺”的方式,承诺但凡完成五层者,即给付以前的作品,且发誓和做见证,因此足见其允诺行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外传递为内心真实想法,因此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法律行为,大师对完成该行为的人有给付义务。按照此种观点,D项正确,当选。A、B、C三项错误,不当选。

1.png

2、小张从小天赋异禀,聪明伶俐,爷爷老张对孙子甚是喜爱。在小张6岁时,爷爷将家中祖传的一幅价值200万元的名画赠与小张。母亲刘某得知此事后,坚决表示反对。在小张8岁那年,爷爷又将自己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赠与小张。母亲刘某亦明确表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B、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C、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D、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为重要考点。A、B项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20条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根据《民事典》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小张6岁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受赠名画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母亲刘某反对与否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故A、B项均错误,不当选。C、D项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本题中,小张8岁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所实施的受赠手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3、某地因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经常有陨石掉落,当地人多以陨石买卖为业且收入颇丰。一天,一块陨石从天而降,落入乙家的菜地里。邻居甲看到后将其捡到。关于陨石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甲所有

B、归乙所有

C、归甲、乙共同共有

D、归国家所有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先占制度、共同共有以及归国家情形,为重要考点。先占制度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先占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对于先占而言,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2)对象是无主物;(3)标的物为动产。根据《民法典》第247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但并不存在现行法律规定陨石亦归国家所有。故D项错误,不当选。陨石作为无主动产,应依先占之基本规则确定归属,因甲捡到,应归甲所有。故A项正确,当选。共同共有的情形只有四种,即“夫、家、遗、伙”关系。其中,“夫”代表夫妻关系;“家”代表家庭关系;“遗”代表遗产继承关系;“伙”代表合伙关系。本题中,甲乙之间并不存在上述四种关系。因此,陨石不可能由二者共同共有。故C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4、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

B、徐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C、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和诉讼时效,为重要考点。A、B项考查留置权。留置权包括两类,即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根据《民法典》第68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48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知,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题中,徐某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占有人,但是占有取得是基于公司的给付,而工资债权的取得是基于自己的劳务付出。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C、D项考查诉讼时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题中,徐某已经离职,徐某应当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5、张老汉和妻子李某居住在单位公租房内,后妻子李某因病去世。张老汉与家中保姆何某相爱。婚后,张老汉用10万元养老保险金购买了该公租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关于养老保险金和房屋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10万元养老保险金属于张老汉的个人财产

B、房屋属于张老汉和前妻李某共有

C、房屋属于张老汉所有

D、房屋属于张老汉和保姆何某共有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夫妻财产所有制,为重要考点。本题中,张老汉和李某是夫妻,李某死亡,婚姻关系消灭。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本题中,张老汉的10万元养老保险金属于张老汉和何某夫妻共同财产。故A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房屋系张老汉婚前承租、婚后张老汉用共同财产购买,虽然登记在张老汉一方名下,但是,依法应认定为张老汉和保姆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B、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报名关注>>2021年法考报名时间|法考报考条件

备考资料>>包邮送教辅书籍,真白送|法考历年真题

热点推荐:

233网校法考火热招生:讲师带你直击考点、稳拿关键分、主客观全面提升!点击前往>>

加法考学霸君ks233wx19好友领《2020年法考真题答案》、包邮送《法考精编讲义》教辅、享一对一报考答疑。

历年真题进备考群

法考历年真题.jpg

微信群.png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