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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民事法律关系

来源:233网校 2022-11-18 09:58:13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就纳税这一财产关系而言,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甲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系行政法律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故A选项错误。

乙发布“悬赏广告”,若有人完成该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则有权请求悬赏人乙按照承诺支付报酬,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系受民法调整的“单方允诺之债”。故B选项正确。

虽然丙与其女友间的约定系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民法理论认为,丙与其女友作此无偿的约定时,不具有在彼此间成立合同关系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该约定系“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故C选项错误。

志愿者丁和福利院约定“丁定期到福利院做帮工”。该约定能否成立一个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的民事合同,应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来检验。根据这一公式,一个约定能够被评价为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的民事合同,须同时充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合意”,即双方具有受拘束的意思;第二个是“权利义务”,即考虑到双方的利益状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习惯,赋予一方诉请对方履行约定的权利具有正当性。D选项中的约定不能通过“合意+权利义务”公式的检验,双方未成立民事合同关系,该约定不受民法调整。故D选项错误。

2、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题)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当得利。

本案,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薛某与受害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就该笔赔偿而言,义务人或者说责任人是薛某,对应的权利人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并未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所以A项错误。B项,该6万元赔偿费并不属于交警大队,但交警大队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是代权利人暂时持有(占有)这笔财产,交警大队并未受有任何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错误。C项,交警大队既然是代收6万元,行使的并非行政职权,而是民事权利,属于债权债务的代收而已,没有脱离民事法律关系之范畴,C项错误。D项,该笔赔偿,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如果真的一直未找到权利人(即法定继承人),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所有。本案中该6万元赔偿费用此时已成“无主财产”,依法应收归国库。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年卷三1题)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

本题A项甲应允同看演出而爽约,D项承诺陪同旅游都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欠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不能产生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权。B项,属于纯粹的经济损失,甲将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的消息告诉乙并未直接给乙的人身、物权造成损害,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C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须给予补偿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此约定尽管构成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但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约定,乙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故本题答案为C。

4、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年卷三1题)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

事例①中,尽管李某搭车的行为与张某之间并没有形成民法上的合同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是,张某在李某搭车后,应尽到正常人之注意,否则对李某造成的损害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之法律关系。张某违章驾驶,因此明显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A项错误。事例②中,在活动中,“驴友”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自己的伤害,应当责任自负,故B选项正确。但若对于唐某的损害,王某等人具有过错,或者没有尽到应有的救助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事例③中打赌举重物的事件,正常人应当想到可能会有损害的发生,尽管吴某意思能力完整,但对方对于吴某的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故C选项错误。事例④中,尽管何某没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但在郑某畅饮后,没有尽到照顾饮酒者的义务,依然让其驾车,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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