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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来源:233网校 2022-11-19 00:00:00

1、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2题)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的设立。

A项,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此时为委托监护人,正确。B项,未成年人到学校上学,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监护人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原来的监护人,故B项错误。C项,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有可能成为监护人。本题乙的母亲尚未死亡,也没有无监护能力情形的出现,祖父母不是监护人,故C项错误。D项,只有当父母之外的人对于监护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才需要经过基层组织指定;夫妻离婚时,父母仍然是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解决的是抚养权之争。故D项错误。

2、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2题)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故A项错误。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更应作严格的限制。所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项错误。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无权在其死后作出器官捐献决定,故C项错误,D项正确。

3、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51题)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特别说明】本题存在争议,官方答案为ABC,但是部分观点认为选择AC更合理,为保持真题的完整性,系统答案设置为ABC。

本题主要考查法定监护,为重要考点。

选项A正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因此,余某作为小翠的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为小翠指定监护人。

选项C正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选项D错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余某病故,应当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关于B选项是否正确存在争议,司法部公布的官方答案认为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理由是:《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余某与前妻均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部分观点认为选项B错误,不当选,理由是:父母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该监护人身份不可以协议方式变更。父母均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可以协议方式确定父母之外的其他亲友担任监护人。余某与前妻均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因此二人不可通过协议确定前妻作为小翠的监护人。 

4、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52题)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责任、无因管理、诉讼时效的起算。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除为了维护甲的利益外,乙、丙不得随意处分甲的财产,因其处分行为给甲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故AB项正确。《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父母乙和丙作为甲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不适用无因管理制度,故C项错误。《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甲对父母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D选项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因此无所谓中止,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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