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16:48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通意见》第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甲冒充乙的姓名,而且冒用乙的身份办理信用卡,恶意消费透支,甲对乙构成了假冒方式侵犯姓名权。乙有权以姓名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甲和银行承担责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要件有: (1)行为要件:a侮辱(书面、口头、暴力性的人身攻击);b诽谤(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2)结果要件:造成一定影响(社会对本人的客观评价降低)。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本题中,并没有符合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任何事实要件。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我国现行法上没有信用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银行存在过错。《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13日公布)第37条规定:“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一)申请人信息:编号、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寄送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验证信息、其他验证信息等;(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三)费用信息: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四)其他信息:申请人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和银行网站、投诉渠道等;‘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其第41条也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甲在用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就应发现并指出该行为的不合理之处,并拒绝办理。银行虽然有致电确认的行为,但未完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