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06:14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其他给付替代原有给付,从而使债权消灭。代物清偿的要件有三:(a)须有合法债务存在;(b)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的给付;(c)清偿须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代物清偿是实践合同。在《协议一》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仅仅达成了以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甲欠乙2000万元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实际履行,所以甲、乙的代物清偿协议尚未生效,甲欠乙的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虽然达成了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但甲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然归甲所有。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抵押人无权处分。由上可知,甲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权处分,银行不能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银行取得抵押权是因善意取得的说法错误。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甲公司是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清偿债务,不是代为清偿,而是代物清偿。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