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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06:19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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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有权撤销的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发生债务之后,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对丁基金会的捐赠均在甲公司对乙公司发生债务之前,因此乙公司无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和丁基金会的赠与。       C项:说法正确,当选。甲公司对戊学校的赠与在无力清偿之后,乙公司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所以甲公司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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