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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8:32

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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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C项表述中并未强调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如其选择违反了相关规定,则其选择也不被允许;同时,该条规定为“书面协议选择”,而“明示方式选择”既包括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其用语不准确。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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