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9:54

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B项:说法正确,当选;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涉外合同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韩某因而可以在合同签订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起诉。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