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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06:19

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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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该选项考查出资人与名义人不一致时,房屋所有权归属。处理原则如下:1.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时,房屋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2.如果出资人没有购房资格,那么所有权归名义人所有。3.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买房,房屋所有权归名义人所有。因为谁出资谁受益,房屋不动产登记只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当有证据指向真正所有权人时,房屋归真正所有权人所有。本题中,房产由乙寺院出资购买,甲只是名义所有权人,且无法看出乙寺院无购房资格,故该房产由乙寺院所有。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甲个人,可以通过遗嘱分配给女儿丙,不属于寺院所有。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著作权法》第16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题中无法说明《金刚经解说》是职务作品,即使是职务作品,因不满足16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仍属于甲所有,因此发表权由甲所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虽然甲已经出家,但并不会导致甲的个人存款归寺院所有,仍应作为遗产由其女儿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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