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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53:24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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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民法总则》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总已经删减了可变更的合同)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有误解的对象,即对方的意思表示,当对方做出意思表示,因误解而做出了另一个意思表示,因此在重大误解中至少存在两方意思表示。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该行为中只存在甲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重大误解。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选项构成不当得利,误解的对象是事实,而不是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误解。       C项:说法正确,当选。宾馆向甲发出买卖的邀约,甲误以为是赠与,并予以承诺,甲对宾馆的行为的性质产生了误解,并要承担茶叶的费用,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可撤销、变更的行为。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重大误解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主要是指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如丙误把甲当作乙,而与甲从事交易。实际上丙希望交易的对象是乙,但是由于认错人,于是就与甲从事了交易。因此丙的意思表示的对象错误,这也属于意思表示错误的一种,因此需要救济,所以该合同重大误解可撤销。还可以从另外一种视角来解释,当事人的身份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对当事人的身份认错,实际上构成了合同内容的错误。因此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如果仅仅是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一般并不构成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也不构成合同内容的错误,因此不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合同因此不是可撤销的。其合同效力,依其他规则处理。在本案中,由于对方当事人是精神病人,因此在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该电动车买卖合同无效;在该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则该电动车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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