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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21:21

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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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对公司账簿是可以申请查阅,而不能复制,且查阅必须经过书面申请。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可见,股份公司股东仅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但无权复制。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知,股东不能以知情权为由而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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