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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37: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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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B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考查的是对再审不加刑原则的理解。再审不加刑原则,是指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过去,我国传统诉讼价值观念追求绝对实体真实,要求诉讼活动不枉不纵,以刑事实体法准确惩罚犯罪,再审程序长期坚持“有罪必纠”理念,因而没有“不加刑”之说。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兴起并被写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要求正确地贯彻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与再审制度,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申诉权。如果申诉后反而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恶化其处境,就可能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申诉产生顾虑,即使认为已生效的判决不正确,也不敢申诉,惧怕再审,客观上导致限制了被告人行使申诉权的结果,使再审制度流于形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的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是在坚持惩罚犯罪的同时,原则性地规定了“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正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平衡后的结果,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386条的规定,再审不加刑原则是指“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有“一般”就有例外,由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坚持的是“有错必纠”理念,哪怕检察院没有抗诉,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体现了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但该规定并没有体现上诉不加刑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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