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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8:06

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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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规定》第1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规定》第20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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