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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8:06

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CD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16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根据这一规定,ACD做法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在于是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而非在诉讼文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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