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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7:55

《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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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退赔的前提是要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造成被害人损失。200万元属于赌资,但系甲本人输掉的钱,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无法“退赔”。该200万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B项:说法正确,当选。“违法所得的财物”不仅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也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产生的收益(即犯罪产生的收益)。挪用公款炒股获利所得,属于犯罪产生的收益,系“违法所得的财物”,数额系500万元,应当退赔。因违法所得财物已不存在,被消费用于购买房产,故而应当责令退赔。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受贿人受贿所得系“违法所得”, 应当予以追缴;行贿人行贿钱款系“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应当予以没收。因两罪对象同一,只要对该100万元进行一次追缴并没收即可。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系“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并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追缴后应当及时返还。二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共计30万元,追缴数额共计30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财物”,指整体共同犯罪所得财物,不是指各共犯人的“犯罪数额”;对于各共犯人而言,是指各共犯人的“分赃所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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