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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对于他遭受犯罪侵害的线索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检察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8:01

被害人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对于他遭受犯罪侵害的线索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检察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B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

C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D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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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该条第(三)项的规定。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该条第(四)项的规定。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该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而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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