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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2:39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李红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尾部签字,表示对整个合同文本的认可,也是对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认可。其签字,既是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乙公司的意思表示,签订货运代理合同;也是李红以个人身份表示愿意为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是公司行为,二是个人行为。两项行为产生两种效力:1、公司行为具有一致性、连带性,公司工作人员发生更换调动不影响公司行为的效果,即使更换法定代表人,李蓝也应坚守公司行为,履行公司行为中的义务;2、李红签章代表的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个人行为,不能对李蓝产生拘束力。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题干的描述,合同第4条不满足无效情形,因此该格式条款为有效。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李红未在第4条处签字不影响第4条的生效,因为李红在整个合同文本的结尾处签字,视为对合同所有条款的整体认可,因此无需在第4条处单独予以签字,李红仍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李红的签字有两个行为效力,不单是公司行为,还包括合同第4条中所指的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个人行为。       D项:说法正确,当选。李蓝未在合同上签字,因此无需为李红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李红应自己承担连带责任。但作为现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蓝虽未在合同上签字,但仍应履行公司行为所代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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