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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7:49

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

B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C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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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考查了侦查行为之辨认。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的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90条的规定,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包括:(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本题中辨认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以及没有见证人在场不属于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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