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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7:44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房地产开发合同

B房地产转让合同

C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D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本题中,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为,由甲公司以金钱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进行商品房开发。因此,此协议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此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据此,本题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发商品房,此协议是房地产开发合同。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并不涉及房地产转移的内容。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而本题中的合同内容是甲乙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协议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双方主体均为国内法人,且作为合同一方的甲公司并不属于国有企业,故双方不具有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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