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
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
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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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当选。有限公司股东外转股权时,应该经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同意,而不是持股比例的半数,因为有限公司有人合性。 B项:说法错误,当选。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经过股东会的特别多数决,须经法定程序,甲直接修改章程程序违法。而且对于股权外转的限制事宜,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章程可作出特别规定,可约定高于2/3表决权的比例,或要求全体一致决,甲直接修改章程的行为在实体上也可能是违法的。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有限公司股权内转是自由的,甲当然可以分割其股权,将其自由内转给其他股东。 D项:说法错误,当选。有限公司股权外转时,其他股东享有优购权,该优购权是针对该外转的全部股权,而非一部分。但如果其他股东都要行使优购权,则按其出资比例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