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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诉案件的和解和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1:17

关于自诉案件的和解和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和解和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

B和解和调解都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C和解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D对于当事人已经签收调解书或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的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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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可见,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和解适用于三类自诉案件。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诉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可见,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法院应当记录在卷,不需要制作和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才是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273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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