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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8:14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B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C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D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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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中,公司对李某采取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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