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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37:18

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

A缓办

B移交其他部门起草

C退回起草部门

D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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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C项:说法正确,当选;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本题中,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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