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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2:34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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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表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约定解除权提出了异议。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以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为基础。本案《合作协议一》中约定的解除条件为“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因此甲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公司行使了约定解除权,可以由此解除合同,合同履行终止,因此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直接行使约定解除权,应当通知甲公司,合同自通知到达甲公司时解除,因此乙公司可直接解除合同,无需主张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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