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36:54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a)管理他人事务;(b)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c)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将甲送进医院,不是约定的义务,而是为了甲的利益考虑,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将小孩委托给丁照顾,乙与丁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无因管理。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丁在照顾小孩过程中有过失,并造成损害后果,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是侵权行为。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丙聘请丁做家务,丁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并非因提供劳务造成,丙无须负责。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在无法联系甲的亲友,又要将甲送医院的情况下,将小孩委托给丁并无过错,因此不应当与丁对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