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36:42

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实施查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B对公司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对公司逾期缴纳罚款,质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拨其存款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行政强制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本案中,实施查封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符合法律规定。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题中的处罚是对公司处以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对公司逾期缴纳罚款,质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D项:说法错误,当选。划拨银行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质监局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执行,而不能自行划拨该公司的银行存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