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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达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其已获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嘉豪公司资本雄厚,看中了该地块的潜在市场价值,经过细致财务分析后,拟在证券市场上对吉达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6:27

吉达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其已获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嘉豪公司资本雄厚,看中了该地块的潜在市场价值,经过细致财务分析后,拟在证券市场上对吉达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收购成功,吉达公司即丧失上市资格

B若收购失败,嘉豪公司仍有权继续购买吉达公司的股份

C嘉豪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则不得再与吉达公司的大股东协议购买其股份

D待嘉豪公司持有吉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应向其全体股东发出不得变更的收购要约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证券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所以,收购完成后,只有被收购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才会被终止上市,丧失上市资格,不是收购完成,必然丧失上市资格。       B项:说法正确,当选。如果收购的行为失败,也不影响吉达公司的股票正常交易,嘉豪公司买吉达公司股票不会受到影响。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证劵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证劵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持股30%是要约收购的临界值,要约需要对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不能单独协议;要约不得撤销,但必要时候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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