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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36:03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

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造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应当属于乙公司。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1)著作权遭受侵害后,著作权人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包括销毁侵权物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权系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著作权遭受侵害后,著作权人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系债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据此,乙请求丙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复制品系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CD项:说法正确,当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丙公司属于善意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软件的复制品。题外话: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的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一回事。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权系知识产权请求权,具有三个特点:(1)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2)不以权利人遭受损失为要件;(3)不适用诉讼时效。而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系债权,也有三个特点:(1)原则上系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2)无损失则无赔偿,要求权利人受有损失;(3)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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