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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2:01:04

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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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时视为已到期。”根据规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虽然未到期,但是在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申报。       B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破产法》第4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乙公司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属于双方都未履行合同的履行请求权,其产生的是给付行为请求权,而破产债权是财产给付。       C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可见,无论财产有无担保都可以进行债权申报,只是清偿顺序有所不同。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第1款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破产债权范畴,不得申报。       另及: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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